授权解约后这家酒店还在“傍名牌”,法院:5倍赔偿!
近年来,以品牌授权为基础的商业经营模式正在蓬勃发展。然而,一酒店在授权解除后,却继续使用该商标长达6年时间,从酒店名称、门店招牌,到洗漱用品、电话座机等,处处都是授权商标“骏怡”的标识……发现这一情况后,“骏怡”商标所有人青岛尚美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尚美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这家酒店起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判定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倍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3万余元。这也是上海浦东法院首例依据当事人约定基数和倍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授权解除却不换标
一酒店遭起诉
△原告授权酒店
△被告酒店
据此,原告要求该酒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合理费用共80万元。
依据当事人约定
法院判决五倍赔偿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解约后仍在经营中使用原告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加上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基数和倍数确定,鉴于双方先前签订有《管理合同》,已就合同终止后商标使用费的计算做了约定。由于被告拒不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综合考虑疫情对酒店行业的影响,酌情确定了平均入住率和平均客房单价,计算出其涉案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12万余元,并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倍数,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定该酒店赔偿尚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3万余元。
法官说法
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
本案主审法官刘嘉洛表示,对商家来说,通过获得授权来“借力”大企业已成熟的商标品牌,确实是打开市场、吸引消费者的有效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次授权不等于永久使用,一旦合同超期或解除,就不能再继续使用,并且要将与授权商标有关的招牌、装饰、用具等予以拆除,避免纠纷,否则权利人可能会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加重处罚侵权人。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提出,要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保护力度,而本案则细化了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规则,在双方有在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也是上海浦东法院首例依据当事人约定基数和倍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线索提供 | 知识产权审判庭 刘嘉洛
本文作者 | 曹赟娴
责任编辑 | 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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